炸ATM机一分没捞着还甩锅?这智商活该吃6年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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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越西县融媒体中心
6月17日, 上海广播电视台, 看看新闻Knews的《案件聚焦》栏目发文了, 文章题目叫《低智商犯罪|炸了ATM机还甩锅 没得钱财只得6年牢饭》。
ATM机炸了
在凌晨四点的时候, 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银行的 ATM 机房之内, 有一名男子全副武装着, 包裹得严严实实地走了进来。该男子没有进行插卡取款的操作, 而是将手伸进包里掏出一个白色包裹, 随后把这个白色包裹塞进出钞口 , 紧接着火光就闪现了。
这并非电影里呈现的情节, 而是真切发生于2025年1月18日那个凌晨时分的实际一幕。
分布于 ATM 机周边的多角度监控设备, 将这场荒谬的破坏行径完整记录下来。在凌晨 4 点 53 分这个时刻, 有一名男子进入 ATM 机房, 该男子身着黄色外套, 面部还用一条黑色格纹围巾蒙着, 他先是插入银行卡, 接着输入密码, 待出钞口开启之后, 把白色包裹塞进其中, 然后使用打火机将其点燃, 之后才转身离去。
凌晨4点 59分, ATM机发出轰然巨响之后爆炸, 一时间浓烟滚滚腾腾而起。等到火势熄灭以后, 男子返回机房, 将手伸进进出钞口用力地拉拽、翻熟地翻找, 最终没能掏出哪怕一分钱, 只好带着失落的情绪悻悻然地离开。
历经清算之后, ATM机内部存在着34万余元的现金, ATM机所遭受的物品损坏达到了15000元。
警方展开调查, 进而发现, 致使 ATM 机发生爆炸的那个白色包裹之中, 所装着的物品乃是瓦斯罐, 依靠监控视频加之一系列确凿无疑能证明事实的铁证, 警方快速将嫌疑人黄某锁定了。
上了法庭还甩锅
即便已然站在了法庭之上, 亲眼目睹了监控画面, 黄某却依旧坚决不承认自己有罪, 顽固地坚称实施作案行为的并非自己, 而是一个被其称作朋友的人, 其态度表明自己不认罪, 还强调这人与自己全然不像。
被描述成这样的黄某称, 那个作案的男子, 是他在一年前于网上结识的身为, “好哥们”之称的这人, 这位被称作朋友的, 托付他去买瓦斯罐, 向他借去, 了那有着黄色颜色的外套, 取走了他的用于存钱的银行卡, 在实施作案行为, 之后, 又将那带有脏污的衣服, 给还了回来。
法庭上,面对一项项证据,黄某展开了他的辩解。
证据一: 在黄某租住处被搜到的手机, 其里面存在搜索作案工具的记录, 还有当天重大新闻的记录。
手机所呈现的记录表明, 在案件发生以前, 黄某在拼多多之上对诸如手电锯、钨钢切割片、卡式炉以及煤气罐这类工具进行了搜索;而在案件发生的当日, 他于百度当中搜索了“闵行区刚刚发生的重大新闻”“ATM机被暴力打开”等一系列关键词。
黄某作出申辩, 称瓦斯罐是那个朋友托付他代为购置的, 并且搜索新闻的记录也是那个朋友借助他的手机完成搜索的, “手机一直放置在对方的衣服口袋当中, 极有可能是在吃饭之际, 或者趁我去上厕所之时, 他动用我的手机开展了搜索。”。
证据二:黄色外套
警方于黄某租住处, 发现了符合监控里同款的黄色外套。针对这件外套, 黄某持有一套说法: “在案发之前, 他来到我的家中, 我觉察他穿着单薄担心他受寒, 遂将黄色外套借予他穿着, 待他出门实施作案归来之后, 他又嫌弃黄色外套脏污, 于是我把风衣借给他穿, 如此一来黄色外套便留在了我的家里。”。
证据三:房东的指认
黄某所住房屋的房东, 态度十分明确地表明, 黄某在其处居住了足足三年, 凭借这三年的相处, 他有十足把握辨认出监控视频当中的那个男子, 确定此人就是黄某。
证据四:涉案银行卡
银行后台数据有着相关显示,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即插入ATM机加以操作, 并且输入了正确密码的, 乃是黄某名下的那张银行卡。而对于这位被称作朋友的人而言, 难道能够对黄某的银行卡密码达到了如指掌的程度吗?
针对此情况, 黄某作出解释, 他曾因登录游戏账号, 向对方告知了自身常用的六位数密码, 这位朋友或许曾窃取其银行卡, 并尝试密码。“我曾跟他讲过, 我好些密码皆是相同的, 均为此六位数字。”“我诸多物品放置于桌上, 出门时房门都不会关闭, 他可能偷拿了我的银行卡。”。
钱财未得只有牢饭
针对这套“神逻辑”, 法官在当庭之时, 展开了灵魂拷问, 问的是“你的朋友叫什么名字? ”。
“我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张。”
“他是你的朋友,你不知道他名字?”
“邻居也是我的朋友,我也不知道我邻居的名字。”
“他手机号码多少?”
“已经删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黄娄莹法官指出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有一个人, 黄某, 对于其连名字、住址以及联系方式都不清楚的这么一个对象, 却敢于把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密码毫无保留地全部说出来, 很明显这其实是完全违背正常人情事理的。
由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得出这样的认定, 借助监控所拍到的相关视频, 在黄某住处搜索出的用于作案时穿着的外套, 涉案的银行卡, 还有手机里存在疑问的搜索记录, 再结合房东所做出的指认, 不管是物证层面还是人证一侧, 均将黄某确定为便是案件的作案者。
法官黄娄莹称, 黄某存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运用具有破坏性的手段去实施盗窃行为, 此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因案发之时, 在ATM机内存在现金34万余元, 尽管黄某最终什么钱财都未获取到, 然而按照法律规定, 犯罪金额依旧得依据34万余元加以认定。
最终, 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黄某,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同时, 还需被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宣称, 黄某是犯罪未遂情形, 然而鉴于其自始至终都坚决不承认有罪, 所以无法适用处罚力度减轻的规定。至于ATM机被炸毁致使的15000多元财物损失, 银行在后续能够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
曾用来破坏、以如此危险方式对待 ATM 机行为的就是黄某他, 可结果呢, 不但连一分钱都没法得到, 还因此换来六年的牢狱生活。他觉得编造一个故事, 虚构出一个毫无根据的朋友, 就能够在监控探头覆盖的区域里像隐身一样不被发现, 哪能想到, 处于这个数字时代, 你搜索过的那些记录, 你穿过的各类衣服, 你曾插入过的银行卡, 都会留下痕迹, 致使犯罪分子根本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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